翟方进律师从业多年,现为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办理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主要为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律等事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能.其办理的案件.在央视1...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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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动物园看个动物,凭什么刷我的脸?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升级任临时别技术后,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提出了质疑,因为协商不成郭兵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杭州富阳区人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在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对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被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时,其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但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表示不同意,野生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所以不具有正当性。
人脸识别的时代已经到来,但越来越多的人担心人脸识别正在被滥用,刷脸技术广泛应用的背后,必须追问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例可以作为法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判决的一个参考依据。但仅仅是参考,具体判决结果还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言。希望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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