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方进律师从业多年,现为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办理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主要为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法律等事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能.其办理的案件.在央视1... 详细>>
律师姓名:国宇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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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13482153908
执业证号:23101202010022622
执业律所: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仲益大厦B座801室
今天一位用户前来咨询:
“你好,我在托管公司手里租了一套房,支付了6个月的租金及1个月的押金并签署了合同,合同到10月1日到期;但是房东于6月2日要求我搬出房子,因为托管公司未给房东支付房租,请问,房东是否有权要求我搬出房子呢?”
若房东与托管公司签订的是《房屋租赁合同》,此时租客的身份为次承租人,托管公司为承租人,则房东基于房屋所有权,在与托管公司解除合同后,有权收回房屋。虽然租客与房屋托管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而占有使用房屋,但是房东解除与托管公司的合同后,租客基于合同债权不能对抗房东基于所有权的物权。
若房东与托管公司签订的是《托管服务合同》,即房东授权房屋托管公司以显明或隐名的方式出租房屋,此时,托管公司的身份为受托人,房东的身份为委托人,那么因托管公司违约房东解除委托合同后,如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且租客未有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下,房东无权收回房屋。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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